原保险和再保险顾名思义都是保险行业的词汇,这两个词是存在一定联系的,但也存在一定区别,那么原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是什么,我们继续看下文。
原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保险人,或一方是再保险公司。
2、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保障的标的,有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有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有责任和信用之类别的区分;而再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全都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责任。
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保险人在履行赔付职责时,对财产保险的损失赔付属补偿性质,而对各种人身保险的赔付属给付性质;再保险人的摊赔是不管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都属于对原保险人承担损失责任的补偿。
4、风险分担不同:原保险由一个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向其他保险人分担风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联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不以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存在。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
(2)再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合作关系。
(3)作为保险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再保险,都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经济合同行为,都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分散风险的。
有了再保险,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可以被分散一些,从而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