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津贴是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实际上也就是平均社保缴费基数的数额确定的。那它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呢?对于生育津贴的发放,广东省又做了哪些规定呢?
广东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规定的假期天数。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说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目前广东省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具体经办我们可直接联系广州市医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