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公安部11月26日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对电信网络*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将实施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惩戒措施。
开展联合惩戒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在发布会上介绍,《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方面内容。
《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同时,《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郑翔表示,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坚决斩断电信网络*犯罪的供应链、生态链,坚决遏制电信网络*犯罪及其关联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实施金融相关惩戒
杨青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惩戒办法》中与金融相关的惩戒措施的提问时表示,对电信网络*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
《惩戒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措施: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还将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为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在对被惩戒对象实施惩戒的同时,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来历不明的资金,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有效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活动,共同构建‘识诈反诈’社会大网,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杨青说。
依法依规 过惩相当
多部门表态,坚决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多发态势。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形成强大舆论震慑。将积极配合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多发态势。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依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同时,严格按照“依法依规、过惩相当”的原则,将采取必要举措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格限定惩戒范围。在确定惩戒范围时,严格遵照反电信网络*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知情权,配合公安机关在惩戒通知书中向被惩戒对象明确告知相关权利和沟通渠道。同时,建立高效、畅通的申诉救济机制。
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