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出手剑指电诈 非法买卖银行卡将被罚

  公安部11月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有关情况。据了解,《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士在回应金融惩戒措施时表示,电信网络*“资金链”治理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资金链”精准治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账户涉诈风险,不采取“一刀切”风险防范措施。

  超过三张就惩戒

  当前,电信网络*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近年来,电信网络*案件多发,除*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作案工具,也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此外,虽然金融、电信、互联网领域已明确规定实名制,但仍有少数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风控措施,或者通过其他手段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使实名制规定难以有效落实。

  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进一步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切实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工作,四部门共同制定《惩戒办法》。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在发布会上介绍,《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

  《惩戒办法》进一步细化惩戒对象范围,明确认定标准。《惩戒办法》规定,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即达电诈惩戒标准。《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除了明确张数、个数惩戒标准,《惩戒办法》还提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三次以上的,或向三个以上对象展开非法活动的,可以被列为惩戒对象。

  杜绝“一刀切”

  根据《惩戒办法》,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惩戒办法》将金融惩戒列为重点手段之一。具体来看,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措施:限制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停止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这些金融惩戒方式兼顾了惩罚力度与适度性。在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强调,为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

  除了金融惩戒,惩戒对象还将面临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惩戒办法》规定,惩戒对象将被纳入“电信网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过上述惩戒均有期限限制,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惩戒到期后将自动解除。

  作为电信网络*“资金链”治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也需要进一步统筹风险防控与优化服务。

  杨青表示,人民银行将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涉诈账户的风险,杜绝“一刀切”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同时,健全实施风险防控的告知义务,动态优化和调整风险防控措施,不断提升风险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将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受理并且处置群众的异议申诉,做好解释沟通和引导工作。

  不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惩戒办法》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因实施电信网络*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织密“识诈反诈”社会大网,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杨青提示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来历不明的资金,也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要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转移电信网络*资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表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形成强大舆论震慑。下一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积极配合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多发态势。

王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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