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改装手机售卖被定罪 最高法:不要随意购买使用窃听窃照设备

  有人自行改装二手手机并售卖,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表示,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致使窃听、窃照设备流入社会,成为偷拍盗摄乱象的重要推手。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典型案例在涉案设备种类上,既有公司生产的窃照专用器材,又有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等自行改装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涉案设备用途上,既有用于偷拍他人隐私,又有用于作弊诈赌。

  在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中,被告人陈某于2023年9月4日至10月2日间,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将二手手机及息屏录像软件改装成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后售卖,先后销售41部改装设备,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送检的二手手机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上缴违法所得并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不仅可能侵犯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现行法律从不同层面作出了规范。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或者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

  “本案中,陈某自行改装并销售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生产、销售数量多,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有效打击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流入市场的源头。此案也提醒社会公众,对于市面上的窃听、窃照设备,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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