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20亿元诉讼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远兴能源及3名责任人拟被罚合计800万元

  财经12月24日讯 12月23日晚间,远兴能源(000683.SZ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蒙古证监局调查完毕后,拟对其及3名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罚款合计8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09年12月10日,远兴能源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远兴能源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股份,同时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

  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

  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

  2021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差价22.23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

  上述诉讼事项,远兴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远兴能源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宋为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孙朝晖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纪玉虎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三人均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拟决定对远兴能源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宋为兔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孙朝晖、纪玉虎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当晚,远兴能源还发布了其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变更的公告。

  资料显示,远兴能源主营业务为化工产品及其原料的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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