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12月27日讯 近日,北京率先试行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消息,引发信托业广泛关注。财经就此采访到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周萍。周萍表示,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试点将显著增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降低法律风险和纠纷,推动信托业务创新和发展。同时,该制度也将促进非交易性过户制度和信托税收政策的完善,为信托业务的开展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条件。然而,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如制度落实层面的具体细则不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存在难度等。针对这些问题,周萍提出了从立法层面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等具体建议,以确保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
《财经》:对于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试点的推出,您认为这将如何影响信托业的整体发展?
周萍:对信托业整体发展的影响:一是增强信托财产独立性。通过信托财产登记,可以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关系,使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个人财产,有效防止信托财产被挪用或侵占,从而更好地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降低法律风险和纠纷。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少因信托财产权属不清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提高信托业务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信托业的稳定性和可信度;三是促进信托业务创新和发展。完善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为信托公司开展各类创新业务提供了制度基础,有助于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资产证券化、家族信托等领域推出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推动信托业的多元化发展。
《财经》:具体来看,特别是在推动非交易性过户制度和信托税收政策等配套制度的完善方面,会有哪些具体的促进作用?
周萍:对非交易性过户制度的促进作用:在信托设立阶段,通过非交易性过户,可以避免将信托财产转移视同交易过户,从而简化过户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在信托成立后,有助于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中的顺畅流转,使得信托财产的转移更加便捷和高效,有利于信托业务的开展和信托财产的合理配置。
同时,对信托税收政策的促进作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为信托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清晰界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和信托关系的性质,为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适用税种和税率等提供依据。
《财经》:在实践中,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面临哪些挑战和困难?您认为应如何克服这些挑战,以确保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
周萍:挑战主要在于,我国《信托法》虽然规定了信托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并未明确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则和程序,导致信托登记制度长期处于“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状态。实操中,在信托设立阶段,不动产信托财产交付需要缴纳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而在信托终结时,不动产转移至受益人时,又会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高昂的税费成本使得高净值人群对将不动产置入家族信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从立法层面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明确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则、程序和要求,使其与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效衔接。修订《信托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针对信托财产登记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建议出台专门的信托税收政策,明确信托财产在设立、存续和终止阶段的税收处理规则,避免重复征税。
可以参照国外一些做法,明确登记机构和方式,可以考虑依托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信托财产登记,明确权属变更登记与信托登记的程序;建立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查询。
《财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试点的推出,对于信托机构在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时有哪些具体的便利和优势?您认为这一政策将如何影响信托机构的业务模式和市场竞争格局?
周萍:对信托机构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的具体便利和优势。一是从信托制度层面,增强信托财产独立性。通过信托财产登记,可以更好地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二是从信托公司展业层面,有助于业务场景拓展。试点的推出为信托机构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如以房养老的养老金融产品、不动产家族信托等。三是从信托业务开展层面,有利于降低设立成本。试点的推出,一方面可以降低委托人的信托设立成本,如在信托设立阶段,相关当事人可以避免重复缴纳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另一方面,可以简化信托财产的转移和登记流程,减少繁琐的手续和时间成本,提高信托业务的效率。如通过信托财产登记,可以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关系,避免因权属不清导致的纠纷和重复登记。
对信托机构业务模式和市场竞争格局的影响主要两个方面,一是转变业务模式。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和全面的资产管理和传承服务,探索更多创新的业务模式,如结合不动产信托与养老、教育等领域的交叉业务。二是加剧市场竞争。信托机构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也将更加频繁,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合作模式和竞争格局。三是提出新的能力要求。信托机构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市场份额。
《财经》:我们了解到,在实践中,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您认为应如何克服这些挑战,以确保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
周萍: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一方面,从制度落实层面,不动产信托登记的具体细则尚不完善,如房产通过交易过户或非交易过户进入信托的流程、所得税和契税的具体征收办法等,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如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机关、信托公司等,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存在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从信托公司展业层面,如何平衡信托财产公示性与信托关系的私密性,有可能是一个挑战
对于克服挑战的建议,周萍指出,应尽快出台更为详尽的不动产信托登记细则,明确登记的具体流程、要求和标准,为信托机构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促进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机关、信托公司等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