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发放规定**
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变化的工作模式,我们针对工作人员的病假及工资发放问题制定了更为人性化的规定。以下为新修改后的内容:
一、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当前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针对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做出新的调整规定。为保证工作人员的权益,病假期间工资将根据不同工作年限及病假时长进行调整。自病假第三个月起执行以下标准:
1. 工作年限不满五年者,发放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 工作年限满五年但不满十年者,发放全额工资; 3. 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工资照发全额。病假期间不会影响到原有工资的发放。此外,有市、省等荣誉称号的员工在病假期间工资可适当提高,具体金额经过审批后确定。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调整,我们会进行个别处理。
二、病假期间超过六个月的处理
对于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工作人员,从第七个月起执行以下标准:
1. 工作年限不满五年者,发放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 工作年限满五年但不满十年者,发放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 工作年限十年以上者,发放比例将进行进一步调整,具体标准将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商议确定。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安排,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对于获得市、省等荣誉称号的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可酌情提高。此次修改旨在更加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位员工,为员工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我们将严格执行新规定内容并确保实施过程中的公正与透明。如有疑问或需要协助的,请及时向人事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