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
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时,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但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除非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义务。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需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亏损,则应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并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经过上述处理后,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则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并将其计入当期投资损失。除上述情况外,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总之,在处理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超额亏损时,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并确保不超过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同时,如果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则需要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