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第三方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请求董事会或者在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向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在没有设立监事会的情况下,向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出诉讼请求。这样一来,股东可以积极参与公司的维权行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能保护公司的利益。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必须在连续180天以上的时间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才能行使这一权利。这一限制旨在确保只有真正关心公司利益的股东才能参与维权行动,避免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发生。
总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为公司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股东提供了参与维权行动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