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自愿原则是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这一原则,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一方申请仲裁而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组织将不予受理。
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无论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都需要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
其次,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将哪些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第三,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也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不同的仲裁委员会可能具有不同的专业领域和优势,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仲裁委员会。
第四,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选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选择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和经验,以确保仲裁庭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最后,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这些程序事项的约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总之,仲裁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通过自愿协商和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充分体现自己的意愿和利益,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