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债权请求权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首先,支付
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当债务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声称债权人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是因为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属于基本的债权请求权,其时效性应当受到保护。
其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这些债券的本息兑付是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兑付。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也将不予支持。这是因为这些债券的本息兑付请求权属于特定的债权请求权,其时效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向被投资方缴纳出资后,如果被投资方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出资。然而,如果被投资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属于特殊的债权请求权,其时效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除了上述三种债权请求权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这些债权请求权的时效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使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也将不予支持。这是因为这些债权请求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时效性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以及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请求权的时效性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