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规定下的应税范围有哪些?

1. 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应征收增值税,具体纳税人根据发票开具方确定。 2. 银行销售金银业务需缴纳增值税。 3. 典当业和寄售业在销售死当物品和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时,均应征收增值税。 4. 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需征收增值税。 5.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需缴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则需缴纳增值税。 6.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7.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 8.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9. 对从事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0.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符合条件的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1. 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2.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按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3.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4.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5. 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6.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7.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18.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9.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0.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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