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负债并不属于流动负债的范畴。具体来说,合同负债是指
企业已经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客户支付的对价,并有义务向客户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在转让其承诺的商品之前就已经收到了客户的款项。
对于合同负债的会计处理,企业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首先,如果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者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那么企业应该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中的较早者时点,按照已经收到或应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合同负债科目。其次,当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应借记合同负债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如果涉及到增值税,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此外,企业在处理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和“递延收益”科目,而是应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最后,合同负债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者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