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委托代理会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在以下情形下终止:
首先,当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时,委托代理关系即告终止。这意味着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完成了被代理人所委托的事务,或者代理期限已达到约定的结束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不再具备继续代理的资格和权利。
其次,如果被代理人取消了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了委托,那么委托代理关系也将终止。被代理人可以自行决定取消委托,而代理人也可以自愿辞去委托。无论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的决定,一旦达成一致,委托代理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当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委托代理关系也将终止。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如果代理人丧失了这种能力,无法有效地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关系将被迫终止。
第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死亡也是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之一。当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去世时,其法律主体资格消失,委托代理关系自然终结。
最后,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时,委托代理关系也将终止。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则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组织。当这些组织终止时,委托代理关系将无法继续存在。
综上所述,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等因素有关。这些情况下,委托代理关系将无法继续存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将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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