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仲裁法,有几种类型的纠纷是不允许通过仲裁解决的。首先,婚姻、收养、监护、扶养和继承等与家庭关系有关的纠纷不在仲裁的范围内。这些纠纷通常涉及到个人的情感和权益,因此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
其次,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行政争议通常涉及到政府机构的行为和决策,需要由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和裁决。仲裁作为一种私人解决纠纷的方式,不适合用于处理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权力的争议。
如果当事人希望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他们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一种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书面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单方面申请仲裁是不被接受的。仲裁委员会有权拒绝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申请。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仲裁法,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是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当事人在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达成仲裁协议,并且双方都要自愿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