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按照直线法进行计算并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当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或者受让时,如果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那么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安排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和时间。
此外,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是可以准予扣除的。商誉是指企业在购买其他企业时支付的超过被购买企业
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由于商誉的价值通常与整个企业的价值相关联,因此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可以将商誉的支出作为一项可扣除的费用。
总的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按照直线法进行计算并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同时,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此外,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外购商誉的支出也是可以准予扣除的。这些规定为企业在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方面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