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被称为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他们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是通过以下公式确定的(3%减按2%征收):销售额×(1-2%)=应纳税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其增值税的征收情况会有所不同:
1.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 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 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