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权益法的准则是关于投资会计处理的重要规定。根据这一准则,剩余
持股比例部分应视同取得投资时点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这意味着对剩余持股比例的投资追溯调整,将其调整到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在处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考虑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关系。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该份额,那么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反,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该份额,那么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还需要调整留存收益。
一旦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未来期间就需要按照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这些份额的计算和确认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反映了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中的实际权益和收益。
总之,成本法转权益法的准则为投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通过追溯调整剩余持股比例的投资,并将其调整到权益法核算的结果,可以更准确地反映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和收益。同时,对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要根据初始投资成本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最后,一旦长期股权投资转为权益法,未来期间需要按照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