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当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则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当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时,他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此外,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可以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行使其权益,以保障债权的实现。通过要求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责任,可以避免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公平的情况发生。同时,当保证人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他们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总之,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时,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确保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