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当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如果纳税人仅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则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若纳税人仅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则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此外,普票丢失的处理方式是取得发票复印件入账。原始凭证不得外借,但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