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缩短需备案吗?

根据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在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时,应遵循以下步骤和要求:
首先,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的一个月内,企业需要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折旧处理,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企业需要报送一系列资料以支持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理由和依据。这些资料包括:
1.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企业需要详细说明为什么固定资产的功能和预计使用年限与规定的最低年限不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企业需要提供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对其处置情况的说明。这些信息有助于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企业需要详细说明拟采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和相应的折旧额计算方法。这有助于税务机关评估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最后,企业还需要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其他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可能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等。
总之,企业在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时,需要按照国税发[2009]81号规定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说明。这样可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折旧处理,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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