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在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 其他有关资料。
如果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 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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