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扣除有明确规定。这些费用包括:已足额
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因此,当公司对租赁房屋进行按用途改建时,其发生的大额改建支出可以按照合同年限(例如三年)进行摊销,这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对于解除合同后尚未摊销完的支出,公司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进行分期摊销。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因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产生了尚未税前扣除的改建支出,那么这部分支出可以在解除合同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中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