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定义有所不同。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则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此外,其他土地附着物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这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然而,在化
工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而不是用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这意味着这些管件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如果这些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03”中所列举的设备,则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