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里的租金收入都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这意味着,当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时,所获得的报酬即为租金收入。
此外,根据同一法规,租金收入的确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进行。这意味着,当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承租人应在何时向企业支付租金。只有当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时,企业才能确认其已实现租金收入。
为了进一步明确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该通知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意味着,即使承租人提前一次性支付了整个租赁期间的租金,出租人也可以将这些款项分期均匀地计入相关年度的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租方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只要它们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并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方式,都应遵守上述关于租金收入确认的规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