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一些支出是不能扣除的。这些支出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首先,企业不能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这是因为这些款项属于投资者的回报,而不是企业的经营成本。
其次,企业不能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款。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不能作为支出来抵扣。
此外,企业也不能扣除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是由于企业未按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罚款,不属于合法的支出。
同样地,企业不能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这些损失是由于违法行为或违规操作而产生的,不能作为合法支出来抵扣。
此外,企业也不能扣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这是因为捐赠支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才能作为合法支出来抵扣。
此外,企业也不能扣除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企业为了宣传或推广目的而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成本。
此外,企业也不能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准备金支出是指企业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
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储备,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定才能作为支出来抵扣。
最后,企业也不能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这些支出与企业的经营业务无关,不能作为合法支出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