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危行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需要为从事高
风险工作的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这些保险的费用应直接计入成本,而不是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也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做出了规定。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那么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如果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明确,那么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应暂时按照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规定进行计算。
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对“其他
商业保险费”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为从事高危工种的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
意外险可以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因此,企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风险工作的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为企业的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和意外门诊险则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