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在计算税前可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具体而言,新税法中对于开办费的处理并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二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然而,一旦企业选择了其中一种方式,就不得再改变。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开始经营之前做出明智的选择,并在整个经营过程中保持一致性。如果企业决定一次性扣除开办费,那么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就可以将开办费用全部扣除。这种方式可以为企业带来即时的财务利益,减少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那么开办费将按照规定进行摊销。这意味着企业将在一段时间内逐年摊销开办费用,而不是一次性扣除。这种方式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更稳定的影响,但需要企业在未来的几年内承担一定的税务负担。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以根据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开办费,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旦选定,就不得改变。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税务规划,做出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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