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中并未明确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开办费,或者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旦做出选择,就不得再进行更改。
如果企业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月份将开办费核算的余额结转至“管理费用”科目中,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时,需要将这部分费用汇总计入《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的第27栏“管理费用”。
若企业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开办费,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时,每年度结转管理费用的金额需要汇总计入《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的第27栏“管理费用”,并在《资产折旧、推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中的第14栏“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中填列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