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可以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公告明确了企业拨缴职工工会经费的相关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首先,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职工工会经费,这一比例是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旨在保障工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其次,企业在拨缴工会经费时需要提供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这一规定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提供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企业可以获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减少了税务
风险和纳税负担。其次,这一规定也促进了企业对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高了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同时,这也有助于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工会工作的开展和发展。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可以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促进了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同时也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