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0〕88号通知中,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将住房作为公租房进行捐赠的情况,也给予了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只要捐赠行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发布的财税〔2008〕160号通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来确认捐赠资产的价值。具体来说:
首先,对于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来计算其价值。这意味着,无论捐赠方以何种形式提供的货币资金,只要接收方实际收到了这些资金,就可以将其全部计入捐赠资产的价值。
其次,对于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以其公允价值来计算。这意味着,如果捐赠方提供的是非货币性资产,如房产、设备等,那么接收方需要通过市场评估等方式来确定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将其作为捐赠资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