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对于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
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时,可以准予扣除。如果超出这一比例,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选择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而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以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总之,根据相关通知规定,企业在进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需要遵守一定的税前扣除政策。对于特定行业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同时,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分摊协议,可以灵活处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方式。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