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而言,这些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并且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而合理的支出则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综上所述,贵单位因超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可以计入材料成本并在结转收入当期税前扣除。这意味着,贵单位可以将超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作为材料成本的一部分,并在结转收入的当期进行税前扣除。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合法的,并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