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发布了第15号公告,其中明确规定了
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的处理方式。根据该公告,企业需要将这些费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首先,对于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企业可以将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将雇用这些特殊人员所产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一项可扣除的费用。
其次,对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企业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根据公告的规定,企业需要将这部分费用与工资薪金支出分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这样可以确保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准确地反映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此外,公告还强调了企业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处理这些费用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扣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15号公告对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企业需要将这些费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有助于企业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并确保扣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