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账户的撤销和变更是两个常见的操作。当外汇账户使用期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时,外汇管理局会按照规定对
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同时,该账户余额也会得到明确处理,并限期办理撤户手续。
境内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规定关闭账户时,其外汇余额全部结汇。其中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的部分,允许其转移或汇出。账户关闭后,开户单位应当将《外汇账户使用证》、《外债登记证》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退回外汇管理局。
对于境内机构经批准在境外开立的外汇账户,自使用到期之日起三十日内,开户单位须向外汇管理局提出已注销境外账户说明,并将余额调回境内,并提交销户清账单。如果需要延期使用境外账户,则须在到期前三十天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此外,开户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外汇账户的有关内容。应按规定程序持有关材料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应先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到银行开户的外汇账户,如开户单位需要变更账户的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结汇方式等内容,应持相应的有关材料首先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变更《外汇账户使用证》的有关内容,然后到银行去办理账户的变更手续。否则银行将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