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行支付操作时,通常收款方、
发票出具方以及劳务提供方应保持一致。如果收款方的经手人是个人,那么他们需要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正式收款凭证,以防止贪污、侵占和挪用货币资金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在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这个申请需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上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其次,审批人会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接下来,复核人会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出纳人员会办理支付手续。
最后,出纳人员会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
存款日记账。
此外,单位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以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