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中,针对一些
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通知,那些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的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
具体来说,这些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
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这意味着,即使这些企业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收益来支付业务招待费。
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无主营销售(营业)收入,全年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1.4万元,并未超过允许扣除项目金额1.6万元。因此,对于这家公司来说,对业务招待费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总之,财政部的这项规定为那些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使它们能够更加灵活地进行财务管理和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同时,这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和
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