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
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这意味着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是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列支,并在期末进行补提。
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三项费用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可以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以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三条规定在强调“三费”扣除标准的同时,也强调了一个据实扣除的原则。如果实际发生额低于扣除标准,所得税前只能以实际发生额列支;如果实际发生额高于扣除标准,所得税前就以扣除标准列支。不同的是,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实际发生额超过标准的部分当期得对应纳税所得额做纳税调增处理,而教育经费超标准的这部分发生则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实践中,当三项费用实际发生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按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设置明细),贷记银行
存款等。期末按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明细余额进行计提,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或教育经费)。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三项费用实际发生额与扣除标准进行比较,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