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法定禁止背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汇票不得通过背书方式转让。如果背书人违反这一规定,将此类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他将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 被拒绝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的汇票属于被拒绝承兑的汇票。付款人在汇票承兑后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他就不具有汇票上债务人的地位,不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因此,收款人或持票人虽然在汇票成立时即已取得付款请求权,但因付款人拒绝承兑,该付款请求权也就无法确定,当然也就不能将这种付款请求权再背书转让。
2.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对不需承兑的汇票或者已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汇票属于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即使对汇票已作承兑,负有于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得到实现。如果持票人将该种汇票再行转让,受让人尽管也可以取得付款请求权,但实现的可能性极小。
3.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汇票属于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是法律规定的由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期限。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起至法定提示期间届满前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未在此期间内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