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员在处理会计业务时,通常需要编制两种类型的记账凭证:通用凭证和分录凭证。通用凭证是一种统一的格式,可以处理所有的会计业务,而分录凭证则由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
转账凭证组成,分别处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转账业务。
对于分录凭证,出纳员在编制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明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使用范围。这些凭证不仅包括现金的收付,还包括银行
存款的收付。因此,将收款凭证印制成“现金收入凭证”,将付款凭证印制成“现金付出凭证”是不规范的。
其次,正确填写有关内容。记账凭证一般有七个要素,应按顺序填写有关栏目。这些要素包括年、月、日、字号、摘要、科目和金额。
最后,依据收付款凭证分别填写有关货币资金科目和对应科目。收款凭证上“借方科目”在凭证上方,可按业务内容分别填写“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名称;付款凭证上“贷方科目”印制在凭证上方,也可按业务内容分别填写“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