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原始凭证的书写规范是什么?

1. 记录真实:在填写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时,需要实事求是,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得歪曲经济业务真相、弄虚作假。对于实物数量和金额的计算,要准确无误,不得匡算或估计,确保凭证所记录的内容真实可靠。
2. 内容完整: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详尽地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凭证填写的手续必须完备,符合内部牵制原则。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次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3. 手续完备: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 书写清楚、规范:填制原始凭证时,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相关规定。阿拉伯数字应当逐个填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
5. 连续编号:各种原始凭证要连续编号,以便查考。如果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应按编号连续使用。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 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各种凭证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若填写错误,应采用规定的方法予以更正。
7. 填制及时: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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