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借阅原始凭证,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要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任何单位的原始凭证是不能外借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复制。遇特殊情况,原始凭证经上级主管机关或母公司调用,或者由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则不属于外借性质。
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复制的是会计档案。原始凭证比较特殊,需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才可以复制。
在财务管理中,对于单位负责人借阅原始凭证的问题,一般规定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其他单位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经过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批准后,可以进行复制。同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该在专门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和盖章,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的原始凭证都是不能外借的。只有在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复制。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原始凭证可能会被上级主管机关或母公司调用,或者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这种情况下,原始凭证的使用并不属于外借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负责人只能批准复制会计档案,而原始凭证的复制需要经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批准。这是因为原始凭证具有特殊性,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