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固定资产时,首先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作为原始凭证。该申请单需注明固定资产名称、供货单位、开始使用年月、报废原因以及主要负责人签字。随后,将申请单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由于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或者由于技术改进的无形磨损,必须以新的、更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等原因造成的对原有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对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
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需要依据以下证据认定损失:
1.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
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 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
理赔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