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企业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基于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确定。这包括了在购买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必要支出,如手续费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并不包含在此初始投资成本之内。
(2)若企业是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来获取长期股权投资,那么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则应按照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来计算。此外,为发行这些权益性证券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从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予以扣除。如果溢价收入不足以覆盖这些费用,则应进一步冲减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对于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原则上应以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为准。但是,如果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显著高于或低于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那么应以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由该项出资构成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部分与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需要相应地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最后,关于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