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通常不被认定为收入。然而,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需要依法确认为收入。
对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以下是一些具体情况: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
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况下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的其他情况。
这些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对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时,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然而,如果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则不适用。此外,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以下情况也属于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