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
企业应遵循特定的会计处理规则。首先,对于外购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相关成本将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同时减少银行
存款或在建工程等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
当企业决定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其转换过程涉及对原资产的重新评估。此时,需要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以及其他可能反映公允价值的账户(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原有的开发产品等项目,并根据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部分。
资产负债表日,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则需要通过借记或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来反映这一变化,并相应地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种调整可能是正向也可能是负向的,具体取决于市场
价格的波动情况。
此外,当企业从投资性房地产中获得租金收入时,应当将其记录为银行存款的增加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增长;而当出售这类资产时,则需先确认收到的款项作为银行存款的一部分增加,然后根据实际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调整其他业务收入和成本。最后,还需结转相关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及其公允价值变动至其他业务成本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下降导致的损失超过了之前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那么这部分超额损失可能需要冲减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反之亦然,如果后续市场回暖使得投资增值超过之前计入损益的部分,则可以通过增加其他业务成本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