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
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