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方法如下:
初始计量时,对于股票投资,
记录为:借方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加交易费用),以及“应收股利”如果存在已宣告但未支付的现金股利,
贷方记入“银行存款”等相应账户。
债券投资则按面值和可能的利息调整记录,
借方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及“-利息调整”若适用,
贷方记入“银行存款”等账户。
对于后续计量,股票投资在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方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方记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价值变化。
债券投资首先计算摊余成本,然后根据市场价值调整,
借方记入“应收利息”及可能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贷方记入“投资收益”。
当公允价值下降时,
借方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方记入“其他综合收益”。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收到的资金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方记入“银行存款”等,
贷方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及可能的“投资收益”调整。
最后,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借方记入“其他综合收益”(可能为负),
贷方记入“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