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置或收回投资时,应按照处置比例结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终止确认该部分权益。
(2)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①如果剩余投资成本大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无需进行调整。
②如果剩余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需要进行调整。具体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因处置投资导致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具体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具体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
(5)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6)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及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